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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于2014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吕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至2015年期间,吕某通过A公司员工、B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投资公司”)以及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保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借助电话推销、街头招揽、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投资A公司发行的“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定期还本付息。投资者与A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产品期限从半年、一年到三年不等,合伙协议中约定12%、13%和13.5%三个不同档次的固定年化收益率。通过上述方式,吕某共计向327名投资者吸收资金9亿余元,主要投向A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后续相关产品到期未能按时兑付,投资者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检察机关以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法院审判阶段,吕某仍有8亿余元投资款未能退还投资者。
最终,法院认定吕某实际系假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合法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判定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退赔投资者损失。
【风险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提高警惕、抵制诱惑。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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